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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产品不予备案 鼓励长期投资

http://www.bankhr.com 2019年12月26日 09:54 作者:周琳 来源:经济日报

  2018版备案须知施行后,其他类私募基金新增数量和存量规模逐步下降,目前存量规模已降至历史低位,相关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不过,基金募集、投资、治理等环节中的部分问题仍未得到根治。2019版备案须知的发布,有利于引导机构回归私募基金“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本质。

  经过一年多调研和讨论,私募产品备案2.0正式出台。

  近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简称“2019版备案须知”),对当前部分私募基金偏离“投资”本质,从事借(存)贷等“伪私募”业务的情形进行重新界定和规范。

  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11月底,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规模达13.74万亿元,新版备案须知的发布意味着近14万亿元的私募基金产品迎来新的备案管理规则。

  五类“伪私募”不予备案

  2018年1月份发布的《备案须知(2018版)》,限制和规范了名基实贷、风险揭示缺失等在私募基金行业较为集中且长期存在的行为。重阳投资副董事长汤进喜认为,《备案须知(2018版)》施行后,其他类私募基金新增数量和存量规模逐步下降,目前存量规模已降至历史低位,相关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不过,基金募集、投资、治理等环节中的部分问题仍未得到根治。一是仍有私募基金采用刚性回购、差额补足等形式变相从事“伪私募”活动;二是利用协会备案为私募基金的合规性背书,先备后募、备少募多的现象仍然存在且有普遍化趋势;三是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问题突出。同时,新情况、新形态、新风险不断涌现。比如,P2P等跨行业类金融风险向私募基金传导和挤压,面临巨大外溢性风险敞口。

  因此,有必要对备案须知进行“升级”,尤其需要进一步明晰私募基金的外延边界。为此,《备案须知(2019年版)》以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对5类“伪私募”不备案,包括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高瓴资本合规总监唐睿表示,近年来伴随着私募行业快速发展,部分私募基金偏离投资本质,从事借(存)贷等“伪私募”行为,规模和风险急剧增加。此次须知调整和完善,有利于引导机构回归私募基金“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本质。

  厘清管理人等各方权责

  除了以“负面清单”形式明晰私募边界之外,新版备案须知还进一步厘清了管理人、托管人、合格投资者、基金募集等概念和权责。

  针对管理人通道化、多管理人职责混乱、个别管理人从事非私募业务等问题,《备案须知(2019版)》从管理人数量、专业化运营、管理职责不得转委托的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规范,避免管理人职责失位。

  《备案须知(2019版)》明确托管人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免除法定义务。针对不同组织形式的基金提出差异化托管要求。考虑到嵌套SPV(特殊目的载体)投资更易出现的风险,基金业协会对该架构下的私募基金提出更明晰的托管要求。

  在合格投资者方面,新版备案须知明确合格投资者仍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并重申禁止代持,从募集端规范管理人及销售机构行为。

  在基金募集方面,针对管理人利用备案进行增信后再大规模募资的普遍性问题,新版备案须知按照《基金法》的规定,明确界定了“募集完毕”概念,重申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对外募集完毕后再向协会备案。

  植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伟表示,新版私募备案须知对整个私募基金市场秩序大有裨益,体现了基金业自律管理部门反复强调的正本清源精神,尤其是针对部分涉嫌“名基实债”的私募管理人,有利于促进市场规范,有利于促进基金托管人、第三方外包机构明确权责。

  促进长期资本形成

  为促进长期资本的形成,同时考虑到短期限的私募基金存在较大的名股实债、名基实贷的可能,《备案须知(2019版)》中适当提高了私募基金的期限门槛,要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存续期不得低于5年,并且鼓励管理人设立存续期在7年及以上的股权基金。

  基金业协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存续期限要求是针对在基金合同中事前约定的基金存续期,与实操中因项目无法如期退出等的展期和触及止损线等的提前清算不相冲突。

  针对不同产品,新版备案须知进行了差异化处理。例如,资管新规规定,投向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资管产品应当封闭运作。《备案须知(2019版)》按照该原则,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应当封闭运作,备案完成后不得开放认/申购(认缴)与赎回(退出)。但是,考虑到大型股权基金的实际运作需要,协会规定了附条件的例外情形。同时满足相关条件的私募基金,备案通过后可以增加认缴,但新增规模不得超过备案规模的3倍。

  考虑到不同类型基金投资标的的特点,新版备案须知结合各自特点,针对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资产配置基金作出了差异化规定。如规范私募证券投资“安全垫”行为,防范私募股权基金中平行基金的利益冲突问题,对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单一投资者在投资比例等方面的适当放宽等。

  从防风险的角度考虑,新版备案须知主要从两方面着眼:一方面,细化了投资运作要求,提出禁止管理人刚性兑付、禁止开展资金池业务、禁止设立投资单元的要求。同时,提出基金分级规定、规范使用“业绩比较基准”概念、合伙型和公司型基金前置工商确权、基金合同充分明示基金信息、基金合同约定维持运作机制等内容。与其他资管产品的监管要求趋于一致,在政策层面消除套利空间。另一方面,从严规范关联交易。针对部分风险事件暴露出私募基金通过关联交易进行“自融”成为集团化管理人的问题,新版备案须知明确私募基金进行关联交易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包括对投资者特殊的事前和事中持续信息披露,针对关联交易的特殊决策机制和回避机制等维度,规范关联交易行为。

  中交基金基金运营部总经理熊辉认为,新版备案须知对私募管理人实际操作、管理口径和基金管理方向进行明确,有利于基金公司更好地实操备案操作。从大的备案方向上,对去年的备案政策是合理延续,有利于规范私募基金行业小、散、乱现象。过去的部分私募暂行办法由于表述差异,行业在实际操作层面理解不同,新版备案须知对此做出改进和优化,明确了诸多概念和规范的界定,避免后续繁琐的“窗口指导”。例如,对托管人权责的明确以及契约型基金托管的界定,有利于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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