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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取消险企投资管理能力备案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http://www.bankhr.com 2020年10月12日 09:44 作者:杜燕飞 来源:人民网

  为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要求,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持续推进投资管理能力事中事后监管,银保监会于近日印发了《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的发布实施,有利于推进保险机构持续、全面强化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利于激发保险资金投资活力,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

  取消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管理

  2009年,原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资产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首次明确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无担保债券投资能力)和股票投资管理能力标准。此后,原保监会先后于2010年、2013年在《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中进一步明确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的构成和相关标准。

  该负责人表示,十余年来,投资管理能力已成为提升保险机构资产管理水平,增强保险资金运用效率和监管效能的有力工具。但原有的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还存在部分投资管理能力设置不合理等问题。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持续加强投资管理能力事中事后监管,在充分听取行业机构意见建议基础上,银保监会基于原有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制度框架制定了《通知》。

  据介绍,《通知》由正文和七项附件构成,正文主要规定了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管理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附件对各项投资管理能力的具体建设标准进行了细化要求。

  一方面,优化整合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细化能力建设标准要求。调整后,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共有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股票投资管理能力、股权投资管理能力、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等7类。

  另一方面,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管理,将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管理方式调整为公司自评估、信息披露和持续监管相结合,对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方式、频次等进行了明确,并规定了违规情形和责任,全面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

  加强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

  《通知》在附件中列明了各项投资管理能力的具体标准。各类投资管理能力标准是保险机构开展相关投资业务的基础和最低要求,也是保险机构开展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和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依据。从具体内容看,能力标准主要在保险机构的组织结构设计、专业团队构成、制度体系建设、投资运作机制、风险控制体系、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并针对不同投资管理能力提出了差异化要求。

  《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公开披露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及自评估内容,应涵盖相关能力标准的各项要素。涉及人员资质的,应逐一列明专业人员的具体资质、从业经历等;涉及制度建设的,应逐条列出相应制度名称、发文字号;涉及流程机制的,应清晰列明总体框架及各环节分工、管理规则名称及责任人信息;涉及信息系统建设的,应列明系统名称、主要功能等信息。在风险责任人方面,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保险资金运用信息披露相关准则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做好各项投资管理能力风险责任人的信息披露。与投资管理能力相关的风险责任人信息披露的频次、方式等按《通知》规定执行。

  《通知》明确,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分为首次披露、半年度披露和重大事项披露三类。

  对于未具备相关投资管理能力的保险机构,其应当在首次开展相关投资业务前对照《通知》标准和要求,充分开展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工作,并应当至少在开展相关投资业务前10日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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